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金华,张仁珍,林先凤, 龙泉驿区西河镇华力皮革经营部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12民再8号,(2018)川0112民初87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龙泉驿区西河镇华力皮革经营部诉原审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2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撤销本院(2018)川011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原审被告林某某、林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审原告龙泉驿区西河镇华力皮革经营部支付货款77233元及利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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