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世良, 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20130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世良: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20130号原告成都恒安五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849.84元水费1163.52元及违约金284.98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