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小玲,胡平,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成都长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72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2民初72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姜小玲、胡平、成都长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姜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本金67648.41元及利息、分期手续费1242.52元;被告成都长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小玲追偿;原告对被告姜小玲所有的川Q961U0机动车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所涉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