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代楷,张贵川,张辉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2民初585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辉明:本院受理原告陈代楷、张贵川与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12民初5850号、5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代楷支付劳务费106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65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贵川支付劳务费11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11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