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崇永,林继红,孙萍,孙林,孙家玲,林晓初,林刚,林志行,四川省体育局,第三人-四川省省级机关房屋统建服务中心,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建办公室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04民初1423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孙某、孙某、孙某某、林某某、林某、林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某某、林某某诉被告你们、四川省体育局、第三人四川省省级机关房屋统建服务中心(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建办公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0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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