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洪兰,李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川0114民初1175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4民初11757号原告刘洪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85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