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株式会社精工油墨,株式会社, 西安市碑林区静苏杭百货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市碑林区静苏杭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株某某某精工油墨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静苏杭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某某某精工油墨经济损失7000元(含合理支出);二、驳回原告株某某某精工油墨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株某某某精工油墨负担850元,被告西安市碑林区静苏杭百货店负担2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