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强, 西安市雁塔区孙军肉店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某(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雁塔区孙军肉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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