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秦红艳,张腾宗,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1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红艳、张腾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金融支行与被告秦红艳、张腾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1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红艳、张腾宗归还原告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4957.12元;(2)判令被告秦红艳、张腾宗支付拖欠利息人民币3975.10元、本金罚息人民币1992.49元、利息复利人民币443.13元(截至2020年06月03日止),并支付自2020年06月0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及利息复利,以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44957.12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本金罚息,以拖欠利息人民币3975.1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付利息复利,总计金额为人民币51367.84元(截至2020年06月03日止);(3)判令被告秦红艳、张腾宗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如被告秦红艳、张腾宗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B5QA16,发动机号为CB0018420,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秦红艳、张腾宗继续清偿;(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秦红艳、张腾宗共同承担。诉讼标的总金额:54367.84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秦红艳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张腾宗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13日09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