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康燕波,杨晓娜,张平辉,毛鹏, 深圳市膳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03民初7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膳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娜、张平辉、毛鹏:原告康燕波与被告深圳市膳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娜、张平辉、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膳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娜、张平辉、毛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康燕波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康燕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4元,由被告深圳市膳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晓娜、张平辉、毛鹏负担4139元,由原告负担565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13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