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家贵,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1232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家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家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代偿款及保险费共44134.73元及违约金(代偿款43332.83元,自2020年7月1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保险费801.90元,自2020年7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3元,由被告张家贵负担,被告张家贵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