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建军,褚思远,连云港房乐乐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苏0703民初1099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褚思远: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褚思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703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原被告及连云港房乐乐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0万元。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王建军违约金10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