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建国,辛中海,刘优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3民初155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中海:原告汤建国诉你及刘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刘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汤建国借款20000元及利息5933.33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汤建国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被告辛中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优、辛中海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