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平, 彭州市君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82民初378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州市君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82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1149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