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 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03民初133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明:本院受理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503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渭南市华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借款期内利息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按月利率6.91667‰计算,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利率万分之3.6667/日计算,已付3475.67元利息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保全费4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