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少玲,孔军荣,孔德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孔军荣:本院受理原告张少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孔德浩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孔德浩抚养费50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4楼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