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敏,黄宇玲,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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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敏、黄宇玲:本院受理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证据若干(附证据清单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