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国军,胡仕满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80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仕满:本院受理(2021)浙0782民初18015号原告朱国军与被告胡仕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287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2日 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