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军,程虹, 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2民初361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军、程虹:本院受理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程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安临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49027.87元及违约金10152.84元(暂算至2021年2月1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9027.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标准继续计算),暂合计59180.71元。二、被告程虹对被告张军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张军、程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张军、程虹共同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