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建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3民初1994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建均: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杜建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建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28593.9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杜建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