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红梅,周远富,周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124民初1723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远富:本院受理原告叶红梅与被告周远富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4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叶红梅与周远富离婚。二、婚生女周敏由原告叶红梅抚养,被告周远富自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周敏年满十八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