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建勇, 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鸿拓纺织品商行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2021)浙0102民初594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建勇: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刊登的人民法院报G104版原告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鸿拓纺织品商行诉被告刘建勇(2021)浙0102民初59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内容有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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