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勇, 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鸿拓纺织品商行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1)浙0102民初594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勇: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刊登的人民法院报G104版原告杭州四季青面料市场鸿拓纺织品商行诉被告刘建勇(2021)浙0102民初594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内容有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