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国志,李嘉润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774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嘉润:原告梁国志与被告李嘉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77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嘉润向原告梁国志支付货款人民币376801元;2、判决被告李嘉润向原告梁国志支付货款利息;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李嘉润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3月31日14时3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