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一华,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123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一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402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一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0142.37元、利息43924.68元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二、被告黄一华应自2021年1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广东发展银行白金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年费、其他手续费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负担156.39元,被告黄一华负担2974元(在支付标的款时迳行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