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文杰,陈敏,第三人-,陈日友, 高州市惠迪商贸城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981民初4048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州市惠迪商贸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杰诉被告陈敏、第三人高州市惠迪商贸城有限公司、陈日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981民初4048号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21)粤0981民初404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6月7日签订的《购买商住楼房协议书》;2、判决被告将涉案房屋回复原状并交还原告;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共计181800元;2021年9月1日至被告实际交还房屋给原告之日的占用费按每月7575元计算支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下午15时00分在高州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