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凯洲,罗伟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83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伟鑫:本院受理原告郑凯洲与被告罗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伟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郑凯洲借款2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387.5元、由被告罗伟鑫承担。被告罗伟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