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伟岸,彭凯仪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413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凯仪:原告王伟岸与被告彭凯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413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执行,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30日14时30分在法治大厦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