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袁培鸿,袁丽芝, 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02民初174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培鸿、袁丽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与被告袁培鸿、袁丽芝、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52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培鸿、袁丽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借款本金610229.4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21日,利息为37337.95元、罚息为6106.77元、复利为1934.96元)。二、被告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袁培鸿、袁丽芝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5元,由被告袁培鸿、袁丽芝、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被告袁培鸿、袁丽芝、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