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华志,吴财英,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0803民初344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华志、吴财英:本原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803民初3446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