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高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 ,河源市兴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粤1602民初539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源市兴盛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高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1602民初53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2021)粤1602民初539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