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公司,杨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波: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广西凯天房地产开发公司诉杨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随案廉政监督卡、原告证据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