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娟娟, 鹤山市振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松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九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卡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卡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松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九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闫娟娟:本院受理原告鹤山市振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一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