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姜乐,欧阳秋晨,王纪明,张军,佳亿公司, 青岛佳亿联合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鲁0203民初1018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青岛佳亿联合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亿公司”)、欧阳秋晨、王纪明、张军:本院受理原告姜乐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佳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姜乐履约保证金20000元,并向原告姜乐支付违约赔偿金40000元;被告欧阳秋晨、王纪明、张军对佳亿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3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青岛市登州路22号丙)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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