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落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郭文波,第三人-, 青岛健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大东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鲁0214执异22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大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落古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青岛健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文波、青岛三九九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大东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鲁0214执异2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北京宏程邦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