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峰,奚卫英,张宝俊,宓彩峰,陈正兴,第三人-吉冰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19版的原告刘峰与被告宓彩峰、陈正兴、第三人吉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 “原告刘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应更正为“原告奚卫英、张宝俊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