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峰,奚卫英,张宝俊,宓彩峰,陈正兴,第三人-吉冰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1年10月3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19版的原告刘峰与被告宓彩峰、陈正兴、第三人吉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 “原告刘峰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应更正为“原告奚卫英、张宝俊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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