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小峰,申翠霞,柴瑞琴,赵永红, 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王小峰、申翠霞、柴瑞琴、赵永红:本院受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青岛友邦源贸易有限公司、山西达康铸业有限公司、王小峰、申翠霞、柴瑞琴、赵永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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