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存兵,曹振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403民初353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张存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403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振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存兵借款本金9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存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张存兵负担75元,被告曹振宇负担1,00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张存兵负担70元,被告曹振宇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高新区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