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信达资产山东分公司,中国信达资金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侯贺莉,王慎民,贾世峰,王文云,侯贺朋,侯钦亮,愚公机械公司,日航贸易公司,中商风轮公司,北京中商国泰,候贺朋,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 ,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 ,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鲁04民初15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侯贺莉、王慎民、贾世峰、王文云、侯贺朋、侯钦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侯贺莉、王慎民、贾世峰、王文云、侯贺朋、侯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鲁0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达资产山东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12%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则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利息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借款出借之日到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被告愚公机械公司、日航贸易公司、侯贺莉、王慎民对该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中商风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达资产山东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万元及其利息(以3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4%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则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利息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借款出借之日到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北京中商国泰、侯贺莉及王慎民、贾世峰、王文云及候贺朋、侯钦亮对该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中商风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信达资产山东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40万元及其利息(以114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4%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则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利息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从借款出借之日到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按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被告愚公机械公司、贾世峰对该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中国信达资金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他项权证号为滕房他证城区字第64351号房屋抵押权及滕他项(2014)第213号土地抵押权登记项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上述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愚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日航贸易有限公司、中商国泰(北京)资产管理中心、侯贺莉、贾世峰、侯贺朋、侯钦亮、王慎民、王文云作为保证人在其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商风轮轮胎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金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