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贞院,王勇明,王清玉,曾若彤,曾若瑶,曹集伟, 深圳市富陶餐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富陶餐饮有限公司、王勇明、王清玉、曾若彤、曾若瑶、曹集伟:本院受理原告薛贞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70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