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44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莉: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4民初44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直属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3057.2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为14101.52元,罚息为585.22元)及律师费18183.4元;原告有权对被告你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温泉大道三段399号4栋1单元8层4号的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10元,因送达副本、传票等的公告费用及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所需的公告费用,均由被告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以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