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李艳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艳兵:本院受理原告张磊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5000元及利息4280元(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138元;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8月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4142元,利息共计42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