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龙骏,黄健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81民初135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健志:本院受理原告张龙骏与被告黄健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781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健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的货款180000元及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张龙骏;二、驳回原告张龙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22.82元,由被告黄健志负担3347元,原告张龙骏负担3375.8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