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世英,朱传业,闫世余,朱荣超,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世英、朱传业、闫世余、朱荣超: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与被告闫世英、朱传业、闫世余、朱荣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