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浩通供应链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华胤东方(山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华胤东方(山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浩通供应链管理(湖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33426.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577901.4元;3、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一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霞中心法庭审判庭(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