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国强,李庆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213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庆阳: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强与被告李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庆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国强偿还借款本金92000元。二、驳回原告吴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吴国强已预交),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国强负担184元,由被告李庆阳负担2676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