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江,杜玉娥,杨光耀,邵建军, 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陕08民终358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杨光耀: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李江与被上诉人杜玉娥、原审被告邵建军、杨光耀、榆林市高新区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陕08民终3583号民事裁定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8民终35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20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上诉人李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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