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唐京华,梁光明,黎刚,第三人-,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竣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川0181民初184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内容
梁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唐京华诉被告你、黎刚,第三人遵义竣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181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京华支付投资款42566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并向原告支付利润131857.0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被告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京华支付投资款1133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75元,由原告唐京华承担1547元,被告你负担4634元,由被告黎刚负担9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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