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陕西分公司,杨一军, 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23民初2891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一军:本院受理的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陕0523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2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投对外西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损失2538元;三、被告杨一军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