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翠琴,郭晓龙,王哲, 子长县元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623民初1770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子长县元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晓龙:本院受理原告马翠琴与被告子长县元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晓龙、王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623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子长县元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翠琴返还场地专柜质保金10000元、营业款10714元、专柜物料剩余款146元、租赁费优惠款266.8元,合计21126.8元;被告王哲对上述第一项的21126.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子长县元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哲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