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波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2********0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民初869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1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波水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红霞借款本金30000元,并由被告余波水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向原告唐红霞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完毕之日止和以10000元为基5数、按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向原告唐红霞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完毕之日止及以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唐红霞支付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唐红霞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余波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